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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網絡出版許可證(舊稱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產品服務分類及介紹 1、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確定的從事網絡出版業務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臺; (2)有確定的網絡出版服務范圍; (3)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配,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2、其他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以上所列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確定的、不與其他出版單位相重復的,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主體的名稱及章程; (2)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3)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適應網絡出版服務范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 (4)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5)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適用企業
網絡出版許可證主要是針對公司而言,這里的公司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的企業,具體的業務分為四大方面: 1 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 2 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 3 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匯集等方式形成的網絡文獻數據庫等數字化作品; 4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 辦理流程 1 提出申請 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 審批 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3 審批決定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4 辦理手續 設立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申請者應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5 領取登記表 持批準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填寫《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 6 發放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審核無誤后,在10日內向申請者發放《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7 備案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一式三份,由申請者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15日內報送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申請條件
1 有確定的從事網絡出版業務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臺; 2 有確定的網絡出版服務范圍; 3 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4 有確定的、不與其他出版單位相重復的,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主體的名稱及章程; 5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6 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適應網絡出版服務范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 7 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8 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9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所需材料
1、設立地方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不含軍隊網絡出版服務單位) (1)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請示文件; (2)申請單位的法人證明文件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機關法人證明文件); (3)《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4)申請單位章程復印件(已設立的企業加蓋工商查詢章,其他加蓋上級單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6)編輯出版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簡歷、出版專業及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和上一年度的培訓證明復印件(至少8人,其中出版專業不少于4人;在這8人中,中級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專業不少于2人); (7)工作場所使用證明文件復印件(租賃合同或自有產權證書); (8)《域名注冊證書》復印件; (9)已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單位須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非經營性業務備案材 料,未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單位無須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非經營性業務備案材料,但應作出說明; (10)《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基本信息登記表》。 2、設立軍隊網絡出版服務單位 (1)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請示文件; (2)申請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文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機關法人證明文件); (3)《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4)申請單位章程復印件(已設立的企業加蓋工商查詢章,其他加蓋上級單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6)編輯出版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簡歷、出版專業及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和上一年度的培訓證明復印件(至少8人,其中出版專業不少于4人;在這8人中,中級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專業不少于2人); (7)工作場所使用證明文件復印件(租賃合同或自有產權證書); (8)《域名注冊證書》復印件; (9)已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單位須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非經營性業務備案材 料,未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單位無須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非經營性業務備案材料,但應作出說明; (10)《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基本信息登記表》。 3、 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申請網絡出版服務許可 (1)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請示文件; (2)申請單位的法人證明文件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機關法人證明文件); (3)申請單位的出版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4)《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5)工作場所使用證明文件復印件(租賃合同或自有產權證書); (6)《域名注冊證書》復印件; (7)已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單位須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非經營性業務備案材 料,未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單位無須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非經營性業務備案材料,但應作出說明; (8)《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基本信息登記表》。 有效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活動的,應于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提出申請。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批準的,換發《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無證開展所受處罰 未經批準,即沒有按時辦理網絡出版許可證的,擅自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取締,沒收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辦理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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